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131號
聲 請 人 宏遠資源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
│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1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宏遠生化科技有限公│彰化銀行中崙分行 │97年7月25日 │1,000,000元 │CN0000000 │ │
│ │司甲○○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