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3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4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和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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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除字第32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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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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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友企業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吉林分│97年8月25日 │18,547元 │912935 │ │
│ │蘇志忠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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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東聯紡織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97年8月16日 │17,809元 │0000000 │ │
│ │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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