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1827,2009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二人 號1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乙○○ 住臺北市
戊○○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捌萬陸仟伍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