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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8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記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附表未如聲請狀所述記載利息起算日,另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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