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001,2009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丙○○ 住臺北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玖萬叁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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