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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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