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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3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環球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懋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狀所附之變更事項登記表業已撤銷甲○○之董事長暨董事登記,委任關係不存在)。
二、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10% 計算之依據(聲請狀所附之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第21條並無得以年息10% 計算延遲利息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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