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478,2009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4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總督府十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貴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瑩翠
張嘉真

一、債務人謝瑩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張嘉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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