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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雙城里甜蜜蜜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人名稱與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不符,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雙城里甜蜜蜜社區管理委員會或甜蜜蜜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
二、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並其數量內容與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內容不符,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不得加入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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