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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4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四五,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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