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644,2009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6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拾貳元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最高收取上限新臺幣壹仟叁肆拾伍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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