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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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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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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7年0│至民國098年0│年息百分之三點│
│ │27680 │秀麗 │7月01日起 │3月30日止 │六四 │
│ │元 │ ├──────┼──────┼───────┤
│ │ │ │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3月31日起 │ │六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張│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80 │秀麗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一)緣案外人吳廖誠 (已辭世)前 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甲○○, 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放款借據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7,6
8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案外人吳廖誠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7,680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 乙○○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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