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715,200905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于庭(原名:曾葉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已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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