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2721,2009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