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14093,2009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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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40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相對人乙○○個人請求之依據,(系爭發票人為家成通訊有限公司,非個人)。

若係對家成通訊有限公司為請求,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家成通訊有限公司。

二、聲請狀應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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