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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丙○○
甲○○
乙○○
丁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壹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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