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357,200901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波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所訂定阿波羅大廈規約之相關文件。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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