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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通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橋國際貿易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請求票款或借款(若為票款,應自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起息;
若為借款,請釋明請求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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