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促,8823,2009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李彬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中法國際乳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發
陳文誠
張秀益
林俊瑋
游茂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張正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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