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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凱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股東,股票(號碼:94NF33962 、94NF33974 、94NF33986 、94NF33998 、94NF34001 、94NF34013)6紙,聲請公示催告。
惟據其提出之股票掛失函其上所示之掛失人係善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而非聲請人,且參卷內其他股份買賣文件,亦不足以釋明該證券權利為聲請人所有。
是徵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其有聲請權之事實為真實。
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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