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蔡美麗、蔡美惠、蔡輝昇、蔡輝德、蔡美珠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禁治產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又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無民法第1131條第1項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民法第1129條 、第1130條及第1132條第1項分別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甲○○為聲請人之母,前因患有極重度植物人,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0月3 日以96年度禁字第196 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茲因禁治產人甲○○並無法定監護人,故需召開親屬會議決定之,然禁治產人甲○○除有胞妹徐洪玉蓮之最近親屬外,已無其他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可組成親屬會議,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指定禁治產人甲○○之子女蔡美麗、蔡美惠、蔡輝昇、蔡輝德、蔡美珠為其親屬會議會員,以便召開親屬會議,選定監護人等語。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禁字第196 號裁定民事裁定影本、禁治產人甲○○家族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
再參以禁治產人甲○○之家族系統表,除胞妹徐洪玉蓮外,已無其他法定之親屬會議成員,而聲請人乙○○係甲○○之子,係屬利害關係人,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本件聲請確實符合前揭民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洵可認定。
本院審酌禁治產人甲○○之胞妹徐洪玉蓮(民國○○年○ 月○○日生)已高齡78歲,並具狀表示放棄擔任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而禁治產人甲○○子女蔡美麗、蔡美惠、蔡輝昇、蔡輝德、蔡美珠為其最近親屬,衡情應能以禁治產人甲○○之最佳利益,為其選任妥適之監護人,堪認為親屬會議成員之適當人選,爰指定蔡美麗(女,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美惠(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輝昇(男,民國○○年○ 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蔡輝德(男,民國○○年○○月○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蔡美珠(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之親屬會議成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