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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回復繼承權等事件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請提出相對人甲○○、乙○○、戊○○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合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呂凌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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