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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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