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家調,77,2009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98年度司家調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離婚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二、本件聯絡人:坤調股書記官沈世儒(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372)。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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