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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丙○○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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