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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己○○、庚○○、丙○○、丁○○、乙○○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登記謄本(信義區○○段○ ○段519 建號、520建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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