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拍,6,2009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最新不動產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信義區○○段○○段0000-0000 地號、00000-000 建號、00000-000 建號)。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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