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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07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
聲請人謂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乃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
二、請釋明提示日及正確的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傅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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