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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177號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林久金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林久金本」抑或「林久鉢」,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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