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266,2009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266號
聲 請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 紙,付款地在臺北市,利息如附表所示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10266號 │
├──┬──────┬──────┬──────┬──────┬─────┤
│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年  息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百分之)│
├──┼──────┼──────┼──────┼──────┼─────┤
│001 │1,300,000元 │1,142,301元 │95年11月8日 │98年3月24日 │2.125%    │
├──┼──────┼──────┼──────┼──────┼─────┤
│002 │1,200,000元 │1,057,667元 │95年11月8日 │98年3月24日 │3.8%      │
└──┴──────┴──────┴──────┴──────┴─────┘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