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561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為「甲○○○○○○○○○○○○」抑或「鄒振群即鄒振群個人計程車行」,並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