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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570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敏鳳(原名: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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