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0621,2009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0621號
聲 請 人 僑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保儀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之正確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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