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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15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溢興業有限公司、乙○○、甲○○、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華溢興業有限公司、丙○○之地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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