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司票,11217,2009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樂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提出本票之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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