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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52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釋明票據號碼為CH0000000 之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上附表之記載與本票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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