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1682號
聲 請 人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Wynn Resorts
Macau)SA
33
, 9
法定代理人 乙○○○○○○○○
u
非訟代理人 黃日燦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鄭美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