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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8288號
聲 請 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丙○○、欣華昌有限公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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