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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27號
聲請人 藤野未成即日商日空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藤野未成為日商日空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日商日空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日空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藤野未成之同意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藤野未成為該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帳簿保管清冊、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同意書等件為證。
復經本院調閱97 年度審司字第186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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