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司,430,2009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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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又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規定,聲請本院為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揆諸前開說明,此事件應由該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查立心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道○段413號4 樓,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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