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司,445,200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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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朴秀哲即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Seo
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朴秀哲為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朴秀哲主張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朴秀哲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其為上開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及收據、清算分配報告表、監察人審查報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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