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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救字第8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現由本院以98年度審補字第411號受理在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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