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智,13,200905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智字第13號
原 告 丁○○
甲○○
被 告 全泰國際專利商標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36號4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出專利授權契約書第10條第4款約定,兩造關於本契約之爭議,雙方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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