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法,92,200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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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法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賴錫源即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之董事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86年 3月31日以農糧字第86114367A 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6年4 月24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8冊第52頁第2011號)。

茲為落實協助農民生產、加工、製造、行銷,及辦理農場體驗、生產管理研習等事項,乃提請98年度第2 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98年4 月22日農授糧字第0981046963號函核准備查在案,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98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慈心有機農業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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