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8,審聲,548,200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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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0元,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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