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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聲字第559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俊陞企業有限公司間公示
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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