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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3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警政署、台北縣警局、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05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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