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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和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世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63,7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如原告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被告拓興營造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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