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洪明助
關 係 人 寶來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碧桃
關 係 人 黃文聰
關 係 人 楊子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九號移交管理費等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寶來社區管理委員會住戶,聲請人欲瞭解寶來社區管理委員會與來來社區交接款疑義,聲請閱覽本院98年度訴字第269 號移交管理費等事件卷,並提登記謄本影本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69 號移交管理費等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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