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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86號
上 訴 人 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因98年度訴字第98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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